到工地上盗窃时被人发现,竟持木棍、水泥块将人打伤。11月3日,经湖南醴陵市检察院公诉,彭某因抢劫罪,被醴陵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40岁的彭某是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人。8月3日23时许,彭某窜至醴陵市城区某工厂施工工地,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盗窃挖掘机电瓶。被看守工地的工人易某发现后,彭某谎称自己是工地工作人员。被识破后,彭某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威胁易某不要靠近。见易某打电话求援,彭某便用水泥块将易某的腿砸伤,并用工地上的木棍追打易某。随后,彭某趁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因体力不支,被易某及其叫来的工友等人抓住。经鉴定,易某所受伤系轻微伤,被盗电瓶价值540元。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因某盗窃的电瓶价值540元,即使既遂,彭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只能给予治安处罚,但是,彭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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