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转移需要职工在新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调出单位根据职工公积金分户账余额办理转移手续,转入、转出单位全称、所属归集部门及调出职工信息。异地封存的公积金转移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3、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
异地封存的公积金转移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异地公积金转移需要哪些材料?
异地公积金转移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提供的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公积金账户信息、新单位接收证明等。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在办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谨防被骗。
公积金异地转移是一种复杂的过程,需要提供多种材料,跨部门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谨防被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