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时间:2023-04-12 08:20:53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遏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态势亟待强有力的儿童保护措施

(二)性犯罪者心理成瘾性特点要求对此类人群进行特殊防范

(三)性侵手段隐蔽性特点亟需未成年人提高对潜在犯罪者的认知

(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亟待监护人对潜在性犯罪者信息的知情

(五)熟人作案的特点要求性侵犯罪人所在社区知悉其前科信息

一、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同时,《办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遏制性侵害案件多发势头,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强奸判刑标准

1、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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