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离婚案件是不存在反诉制度的。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一、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交多少
关于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双方共同承担。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依照“原告先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诉讼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被告提出反诉的则由被告按照前述标准预交。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由败诉者承担,如果判决后双方都有责任则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缴费。而离婚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的比例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如果诉讼费缴纳后原告又撤诉的,人民法院只退回诉讼费的50%。
二、变更抚养权纠纷被告是否必须出庭
变更抚养权纠纷被告不是必须出庭,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延期审理,如果被告无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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