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载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若由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还需要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如果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在申请时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如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超过时间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则可以换发营业执照或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则发给企业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解散的,由投资人或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这些文件: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以及国家工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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