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阶段分为: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必须在受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一、怎么区别合同订立和成立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在于: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为达成合同合意而相互联系磋商的一系列行为,是一个过程;合同成立是一个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而合同订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当事人意图实现。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当事人订约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
常见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多为制约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与工程逾期竣工。为制约承包方,有的合同违约金高得出奇:工程逾期竣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而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标准往往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处于卖方市场中优势地位的发包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占据了主导地位;发包方试图以重罚来制约承包方;发包方企图借违约条款在承包方头上抠利;处于劣势的承包方急于取得承包权做出妥协与让步;承包方以承诺重罚来证实自己的守信与实力;承包方明知重罚违约条款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写进合同也无所谓。
2.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
(1)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合同虽有工期制约承包方,但承包方延期进场,争议时承包方往往会将责任推给发包方,认为是发包方不具备进场条件;现实中还存在承包方实际已开工但不及时递送开工报告的做法,承包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工期。因此,合同中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2)约定承包方不及时移交施工资料的违约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很难见到关于对承包方移交施工资料的制约条款。笔者遇有一案例:承包方诉请发包方支付工程尾款400万元,发包方以承包方未提交竣工资料导致工程无法组织验收为由行使抗辩权;按合同条款约定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但没有约定对承包方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违约责任;而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有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款的约定。最后法院仅判了承包方履行提供竣工图与竣工资料的义务,对延期履约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因无具体约定和无法计算而不予支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