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无证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追偿,要求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交通事故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财产的损失。
4、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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