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的由执行局(庭)负责执行,有的由法警队负责执行。同期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包括刑事判决和裁定书;结合该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理解为制定者当初设计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裁判的财产执行。笔者认为,将刑事财产的执行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比较妥当。因为财产执行涉及到大量的民事法律或者说主要运用民事法律来判断、查明被执行财产,而对民事法律的学习运用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官的薄弱环节,让刑事法官再事刑事财产案件的执行,确实有点勉为其难,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也会影响刑事财产执行的效果。相反,执行机构长期从事民事、行政执行甚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工作,有较为完备的执行手段,较为丰富的执行经验,特别是较为娴熟的业务技能,执行的效果和效率都会有很好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财产刑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经体现出这种走向。当然,以执行机构执行为原则,也不排斥刑事审判庭对简易的或者扣押在案的财物的执行,要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这样从实际出发,从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出发,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切实提高司法质效。
司法解释中的需要执行的财产内容是否既包括财产刑的执行也包含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的执行呢,即追缴赃款赃物的刑事裁判文书能否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财产刑属于执行范畴,这点没有分歧,对于违法所得是否属于此范围,目前争议很大。这不是因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疏忽,而是其纠结所在,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财产刑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端倪。因为违法所得的情况非常复杂,涉及的矛盾很多,他们清楚如果明确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刑事审判的现状将会很难应对,最终会丧失司法权威,但明确否定,又违法律原则,只好模糊处理,各地自行掌握。笔者认为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经济诉讼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包括违法所得的执行,被害人可以凭借生效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直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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