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9 14:40:10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2年3月10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提案办理协商会。针对委员们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改革户籍制度等提案,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年内将报国务院审定。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经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施行,给上海市居民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法律性的规定,避免了公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出现矛盾和纠纷难以解决,居住证办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情况,涉及到产生矛盾纠纷的也可以以此办法进行调解和说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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