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与公用电信相关的,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种设施。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手段破坏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客观行为不同
(1)前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后者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
只要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
2、侵害客体不同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体为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为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造成了局部或暂时性阻断正常通信基站的应有功能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后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则造成了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较大范围内较长时间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擅自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电信,若是擅自使用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还有可能会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旦罪名成立,擅自使用伪基站的行为人可能会被审理案件的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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