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版权保护的条件有:
1、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构成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原创,又称原创,是指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作者独立完成文字、情节、音符、颜色、图片、形状的选择和安排,而不是抄袭他人。这意味着抄袭的作品不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们不是原创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形式的独创性,而不是作品内容的独创性。虽然一部作品的内容与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现形式由作者独立创作,就可以受到作权法的保护;
2、合法性,作品的原创性不足以保护作权,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保护作权。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不是作品的组成部分,而是作品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作品满足版权保护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1)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由此可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保护的前提条件。
(2)作品应当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现。
(3)作品应该通过一定的物质表现形式给予客观再现。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制、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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