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3、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4、邮政企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也要接受海关监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6、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律师补充:
海关按照物品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把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类。
(1)行李物品,指的是旅客本人自用行李、旅行消费物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行李物品基本上是以随身携带、托运以及分离运输的方式进境的。
(2)邮递物品,是以国际通邮的方式投寄、投递进出境的物品。
(3)其他物品,指的是除了上述两种物品以外的其他以货运方式的使领馆公私用物品、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物品、免税店物品、捐赠物资等物品。
从海关管理的角度,海关管理的重点是禁止进出境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物品。对于非限制物品,海关一般不做重点管理。禁止进出境物品:主要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这类物品,除了某些特殊情况,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准予放行的外,一律禁止进出境。限制进出境物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以及依据有关海关法律、法规需要进出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该类物品的进出必须向海关提交有关证明及单证材料,并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出境手续。
【法律依据】
《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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