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由相关部门责责令停止建设,改期改正。
2、并且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矿山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1)矿山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基层领导报告,有关领导按严重程度在时限内上报;
(2)事故车间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矿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4)矿长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并组织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5)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由调查组填写“职工死亡,因伤事故调查书,”并按时限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6)矿山事故发生后,应视其严重程度,由不同部门设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
(7)计算事故造成的损失;
(8)调查清楚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结案;
(9)将事故材料经负责人签字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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