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一、教唆犯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如下:
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具体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构成教唆犯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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