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放高利贷如何判刑
时间:2023-06-28 16:54:14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贷款放高利贷会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高利转贷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高利贷一般不构成犯罪行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构成高利转贷罪则属于违法行为。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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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高利贷是不是犯罪行为

放高利贷是犯罪行为。高利贷者在收债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罪名,可能构成犯罪。在收债过程中,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更为常见。此外,还有一种高利贷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称为高利贷转移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将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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