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
1、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的,一般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仅在夫妻双方内部产生约束力。即使离婚一方自愿承担债务,债务人也可以随时找另一方承担债务,这样才可以避免借婚姻逃避债务的行为,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要怎样强化债权的约束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或重组的有关制度法规,对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的企业要有事后硬的惩罚机制,以促使事前经营者努力工作。
其次,要加速推进银行体系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制度(如贷款责任追究制),使其与负债的上市公司建立起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国有银行,应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加大力度,可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引进民间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造,使自身在产权方面建立起过得硬的约束机制,避免内部人过度控制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拥有权力和利益的市场主体,才能与负债企业建立真正的市场交易关系,也才有动力对负债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相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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