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互借员工躲避社保
时间:2023-06-09 20:54:36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外地打工者小黄,一年前来到扬州某电子企业打工。一年后,当企业调整工作岗位时,小黄才发现,单位不仅没和他签劳动合同,还不管住房不交社保。面对企业的种种违法行为,小黄赶紧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找到市劳动仲裁委向单位讨赔偿。不料,企业提供了一份企业间员工互相借用的委托人力资源协议。根据规定,既然本地企业与小黄只是借用劳动关系,小黄只能向出借单位讨要赔偿。对于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定结果,小黄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都一年了,单位也没签合同

“用工都有一年时间了,单位怎么还不和我签劳动合同呢?”去年12月,小黄一直忧心忡忡。原来,小黄自2009年1月来扬,进入我市一家电子企业从事仓库保管工作。工作前,企业曾向小黄承诺过,只要过了试用期,就与他签合同。可眼见一年就要过去了,企业却丝毫没有签合同的意思。

就在纳闷的时候,企业一位人事主管告诉小黄,根据公司决定,公司将继续聘用小黄。不过,由于岗位调动,小黄将从保管仓库岗位调到生产车间去工作。得知这个消息后,小黄认为自己没过错,便在12月31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为讨说法,他把企业告到仲裁委

后来,一个老乡告诉小黄,企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另外再支付一倍工资,小黄便找到企业负责人提出了赔偿要求,可企业负责人却称:“赔偿一毛钱没有,有种你就找劳动仲裁委去告。”

“不赔也就算了,还出言伤人。”面对企业咄咄逼人的态度,小黄越想越郁闷,为给自己讨公道,他把单位告到市劳动仲裁委,到那,小黄经过查询才发现,企业非但没和他签劳动合同,就连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四险一金”,一样都没缴。

随后,市劳动仲裁委就小黄的投诉进行了调查。而对市劳动仲裁委的调查,单位却出示了一份企业间员工互相借用的委托人力资源协议。单位认为,根据协议,小黄在进他们公司工作前,一直在外地一家企业就职。去年,自我市发生用工荒后,扬州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向外地企业借用了一批员工。因此,小黄与单位只存在借用关系,不存在用工关系。据此,市劳动仲裁委裁定小黄只能向出借单位讨要赔偿,而不是劳动发生地的扬州企业。

不服裁定,员工与企业对簿公堂

小黄说,进入扬州工作前,他已与外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市劳动仲裁委裁定小黄只能向外地出借单位讨要赔偿的结果,十分荒唐。小黄认为,他在扬州企业打工,劳动关系也发生在扬州。这与此前在外地打工没有必然关系。何况,谁也无法保证企业出具的委托人力资源协议是真实的。

劳动有纠纷,首先通过仲裁委裁定之后,才能上诉打官司。了解劳动官司的流程后,小黄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为由,把所在单位告上法庭,并请求法庭支持他的赔偿要求。

两次较量,企业主动承担“借用”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一审时,扬州用工单位的法律顾问和行政人员都认为,企业和小黄只存在借用关系,而出借小黄的单位为外地一家企业。法庭经调查发现,出借小黄的外地企业,与扬州本地企业实为同一个法人。法官认为:无论是外地企业还是扬州企业,肯定要有一方站出来赔偿小黄。

经了解,小黄与外地企业解除合同后,外地企业就停缴了他的“四险一金”。于是,扬州用工企业再次向法庭举证,小黄之所以“四险一金”全无,是因为他主动与外地企业解除了合同。因此,索赔主体不是扬州借用企业。

为帮小黄尽快拿到赔偿,法庭建议小黄将外地出借企业一起追加为被告。按照法官的指点,小黄将外地出借劳动用工企业列为第二被告,扬州劳动力发生企业为第一被告。上周,法庭第二次公开审理该劳动纠纷案时,扬州用人单位为逃避不签合同要再支付一倍工资的处罚,主动赔偿小黄经济损失4000余元,这也是今年扬州第一起由法院判令本地企业承担赔偿的劳动纠纷。

法官:企业间员工互借已成非法用工重灾区

“企业间员工互借,几乎成了非法用工的重灾区。”一位法官表示,企业之所以在最后关头主动出来承担赔偿责任,而规避不签合同要再支付一倍工资的处罚,就是担心其他劳动者会效仿一倍工资的巨额赔偿。

自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可俗话说得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规避新规的惩罚措施,一方面,企业用工越来越正规;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企业为减少成本,采取比传统非法用工更极端的手段——相互“借用”员工。

单位与单位之间借用员工,实质就是你把员工借给我,我把员工借给你。在双方互借过程中,劳动力发生企业只要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而不需要缴纳任何社保基金。这种情况下,如果两家企业都不给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保,那么,劳动者也会因举证难而没精力和财力起诉劳动发生地企业。即便告上法庭,企业之间如果相互推诿或调查举证,一来二去,法庭一年半载也不一定能查清谁该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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