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08 21:25:33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吸收原则。也就是说,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罪绝对相加,各罪刑罚总和为应执行的刑罚。(3)加重限制原则。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当具备刑种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各国对于被判何种刑罚的人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不同,尽管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但我国刑法仅将缓刑适用限定在短期的自由刑,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且限定了短期自由刑的刑期限度为三年以下。其理由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应当与行为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相当[]。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根据对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种和刑期,仍不能完全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还应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刑法没有规定具体考虑的因素,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的犯罪情节有犯罪动机、是否过失、有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是否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考虑的悔罪表现有是否自首、立功或主动退赃赔偿。此外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状,包括一贯品行、个人经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犯罪历史、生活环境、再犯可能性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等因素。

(三)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是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刑法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适用缓刑很可能再次犯罪或难以防止其不犯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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