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文件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企业的整体预案,以岸基支持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明确本企业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通过综合应急预案可以清晰的了解企业应急管理体系的概况,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所有企业都应编写。第二类: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不同突发事件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要与综合预案相互衔接,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调动和使用资源,快速、有序地发挥最佳应急救援效果,适用于大型企业或行业集团。第三类: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根据航运企业的经营风险,针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的具体事故或险情制定的应急处置和预防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并通过应急演练,参与应急人员要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反应迅速、正确处置。。
火灾、爆破物品爆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书
一、编制依据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ZSE/CX18-2002A
二、目的
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破物品爆炸重大事故并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
三、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
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项目工程部、设物部(机电室、材料室)、劳资室、办公室、调度室、生产工区
办公室设在工程部,由工程部长或安检主任(员)任办公室负责人
2、职责
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应急预案,组建本项目专业救援队伍。并将预案及队伍建设情况报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在发生事故时临时组织救援,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1)根据火灾、爆炸现场情况有权调动管段内一切人员和机械设备、物资。
(2)根据火灾、爆炸现场情况制定扑救方案,总体安排、协调。
(4)督促、检查、指导各工区灭火演练及定期组织火灾隐患现场、油库及爆破物品库的检查。
办公室:负责现场事故隐患的统计,防护工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救援小组。
组长:负责本项目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项目工程部:负责研究制定事故控制措施,研究制定抢险措施并付诸实施。
设物部:保障设备、物资的调配,保证后勤物资供给。
劳资室:负责现场组织救援伤者及护送、转院等具体工作,并调动本公司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办公室及调度室:负责进行对外联络、车辆调配工作。
生产工区:
(1)负责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培训人员,如灭火常识、抢救伤员、消防器使用;
(2)配置足够的灭火器,并定期送检,确保有效使用;
(3)火灾或爆炸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应急救援小组
办公室电:;
3、资源配置(见附件)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4、项目部每月对工区综合评比时例行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爆破物品管理详细检查。
四、应急响应
1、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或火势蔓延,截断电源、限制用电。
2、现场人员同时应立即通知工区主任和调度,并电话报项目部工程部或办公室;工程部电话:;办公室电话:。
3、项目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设备、设施及器材,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与此同时:
(1)负责组织救护火灾事故而受伤的伤者的责任人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标记,应尽量对事故现场和抢救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
(2)在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告至公司安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司安质部电话:010-61592091-2164或010-61592091-2255
公司传真:010-61592094
4、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公司求援,必要时疏散人员。并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受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当地政府办公室电话:
火警:119
5、若因火灾、爆炸引起员工伤亡立即启动《员工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医院联系,安排车辆送往救治。
地方医院急救电话:
6、纠正与完善
火灾或爆炸事故调查完毕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结合现场扑救情况对该预案进行分析研究,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五、相关/支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
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3、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
六、相关记录
1、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2、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
4、义务消防员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情况资料
5、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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