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人,是因自己的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利遭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其他证人,是指耳闻目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道案情的人员。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其知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有向公安机关作证,接受人民警察询问的义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本着既方便办案,有利于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又便利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作证,不妨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保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地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除了可以在现场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外,还可以在以下两个地方询问:一是,被询问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可以保障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及时展开调查活动,迅速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同时,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节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时间,不妨碍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另外,有些案件的被侵害人因为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或者因为年老、疾病、哺乳婴儿等原因不便于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人民警察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可以及时取证。人民警察可以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直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在其住处进行询问;也可以在案发后,直接通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通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在上述地点接受询问。二是,在公安机关询问。在有些情况下,人民警察不能或者不便于在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但为了查明案情又需要对其进行询问的,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所谓“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案情涉及国家秘密,在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询问,可能泄密,为了保守国家秘密而有必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住处周围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以及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后,治安案件的现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秩序混乱,无法保障询问正常进行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调查阶段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为了方便保密,防止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打击报复,消除其思想顾虑的;案件、证言涉及个人隐私,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询问可能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较多,无法在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及时结束询问的,或者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询问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作证的,可以另行通知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也可以另行确定时间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是指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驻地及其派出所等场所。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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