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如下:1、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2、减少项目;3、工资支出;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贷款利息支付证明据实支付;6、商务娱乐;7、慈善捐款;8、计提折旧费用;9、无形资产摊销;10、租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
纳税调整减少额有
1、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
6、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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