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质押新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要环节。我们不应因为登记手续而忽视书面质押合同。
2。新权利质权的登记,必须确定相应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无效。特别是“其他股权”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新《条例》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和操作细则。银行在办理程序时,应当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应收账款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该权利质押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在法律上、效力上、充分价值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不仅具有各种具有物权属性的押记权,还包括“债权”类型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要关心这些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要合理评估其价值,以保证将来担保权益实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我行对应收账款后台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方的信用和声誉进行适当审查,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银行在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时,如无权利凭证,应注意选择相应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登记部门不能统一,这也是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很难明确一般部门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适当明确,具有现实意义。(1)保证金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2)签订书面保证金合同。定金的设立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函和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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