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新形式主要表现为:
1、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2、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4、收受干股等。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什么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会员发展、商业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7、分割物业、房地产等资产,通过出售其股份的处置权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非法集资;
9、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4)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非法的,却故意收受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结果,却故意实施。
4、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
三、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是否应予赔偿
是的,应当赔偿。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清算,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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