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8、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2、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多次索贿;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3、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或受贿数额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多次索贿;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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