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新规是《土地管理法》,其内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2.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3.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二、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三、不允许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1、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2、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的;
4、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5、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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