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给付标准的确定
时间:2023-06-06 09:10:42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钱给付义务、非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给付标准的确定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等,都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方式。返还财产则比较中性,它可以是返还金钱形式的财产如货款、定金或预付金等,也可以是返还其它非金钱形式的财产如彩电、家具等商品。尽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但其使用价值毕竟不能用利息来计算。由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可等值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有具体的、确定的计算标准,也就决定了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的复杂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权利人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根据已发生的损失或将会发生的损失来确定计算标准。例如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腾退房屋的,其损失可按该房屋出租可得的租金收入为标准计算,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另一种情形是没有损失的,并不是被执行人就不承担迟延履行金。这种情况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主观状态和其它客观情况来确定迟延履行金的多少。例如被执行人不按生效裁判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义务,申请人如果提出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执行一定的迟延履行金,但在确定金额时应当结合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主观原因和客观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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