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概述
时间:2023-07-03 08:23:27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不服税款的,应当向委托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稽查局的职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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