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钱币是历史上各个朝代所发行过的金属铸币。这种铸币在当时是作为货币使用的,但随着朝代的更迭,其早就失去了强制流通的效力。至于其能在钱币市场上进行交易,且有些钱币的价格较高,是因为其数量极少,且年代久远,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和研究价值,已经具有文物的特点。古钱币已不是货币,所以其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伪造古钱币、银元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货币。所谓货币,是指在本国具有强制通行力、代表一定价值、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包括硬币和纸币。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了货币的范围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货币的规定是:“这里的货币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解释》中货币的范围与《决定》相比,明显要狭窄一些。根据《解释》,只有在大陆可以兑换的境外货币才能成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目前能兑换的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欧元等。
因此,伪造可在国内市场流通的外币可以构成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并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3、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按照伪造货币罪及有关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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