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剥夺罪犯作为国家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的权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对某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来说,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类犯罪是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性大的故意犯罪。对敌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罪犯,国家当然要剥夺他们依法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可以利用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在被赦免、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第三,剥夺一些严重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可以阻止他人代为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和作品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或转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人民法院减刑或者撤销附加刑外,不得申请免除。不能用其他惩罚来代替。
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还享有公民权利和依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有发明的,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以委托他人有偿转让,实现其财产利益。
全文5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