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和强制猥琐
时间:2023-06-19 15:32:45 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一、侮辱妇女罪认定

侮辱妇女罪,一般有三个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3、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二、猥亵罪量刑标准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猥亵儿童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对象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本客观上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猥亵手段如抠摸、舔舌、吮吸、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

3、主要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猥亵儿童罪;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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