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在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中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一步程序,比如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暂时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传唤也是强制性的,但传唤到案以后,传唤的时间也有限制,比如重大的刑事案件,传唤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强制传唤后续的要求是怎样的
强制传唤后续的要求是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警察强制传唤后续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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