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该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其他经营组织只能适用《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来凋整它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两个部分组成。虽然两者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互补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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