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受害者要对伤害行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对待长期的伤害行为大多采取忍让和隐瞒不愿主动寻求法律帮助。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共同努力改变这一落后的思维意识。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其次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常识,让人们从根本上明确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危害,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再次要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这也是预防和消除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而是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的新型“家庭冷暴力”,的根本方法。当我们预防家庭暴力失败,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一定要寻求法律保护。家庭暴力与社会上暴力一样,法律是要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的。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挽救家庭和自我救助的双重表现。
(二)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然而,在我国严重的家庭暴力一般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而依照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自诉类案件,只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才是公诉类案件。而一般的家庭暴力往往很难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而且受害人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时往往顾忌家庭、子女或因为受到精神上的恐吓而放弃诉权,不寻求法律帮助。而且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而这些只能针对典型暴力伤害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于越来越严重的家庭冷暴力却只能束手无策。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相关法律不仅在内容上要更加全面而且还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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