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被告诉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4-11 10:43:08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如下:

一、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则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范围如下:

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如果是对复议案件诉讼的,则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因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什么是申请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派出所能做被告吗?

可以,派出所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派出所自己是被告。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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