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的管辖权如下: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遗漏的罪行严重于原审罪行的情况下,如原审罪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遗漏的罪行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罪犯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具有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民愤更大,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先减后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先并后减”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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