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机构报验,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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