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注意,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数量累计计算。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滥发林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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