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条件包括以下: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集团成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幕后策划者或现场指挥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集者、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负主要责任。
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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