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常常刺激公司,特别是一些小公司从事极端冒险行为,被人们滥用,人们开始反思。近年来,环境侵权?如漏油或放射性物质泄漏、生产危险品和致癌物等使公司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一旦公司的侵权责任超过其净资产,在股东财产有限责任制度下,侵权受害人就无法得到全额赔偿。同时,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合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以担保的方式取得优先权,而侵权受害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获得赔偿,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对此,国外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股东应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控股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已成为国外尤其是美国公司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股东财产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挑战,对股东无限责任的几种理论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侵权中股东责任制度的几点设想,股东财产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与挑战。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制度从两个方面促进投资:(1)有限责任制度可以降低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制度可以使有钱但没有管理能力、没有管理信息的个人投资于他人公司。(2)有限责任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者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可以预期其投资的风险。由于他只对其投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因经营失败或侵权而产生的债务将不涉及投资者(股东)的其他财产,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受到了挑战:(1)信息成本理论。有限责任制度提高效率的结论是基于一个假设,即股东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成本很高。这个假设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对于母公司和其他大股东而言,经营信息是现成的,易于获取;当股东是另一家公司或机构的投资者时,即使不控制一家公司,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成本也可能很低;占据公司小部分股份的私人股东有可能拥有较高的信息成本,但他们仍然可以直接从市场中介或互联网上获得风险分散的信息。有限责任制度并没有降低投资风险,而是将风险转移,即将股东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当公司侵权时,将风险转移给受害人是不合理的。对于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侵权行为是可预见的,他们在风险控制方面比受害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即使一个小股东只持有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也比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更容易获得信息,他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3)有限责任造成的道德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如果公司的风险承担行为成功,股东将从中获得全部利益。如果他们失败了,他们不必承担所有的损失,债权人可能会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人们担心,如果股东将其风险外部化,使这些风险超出其资本水平,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会存在一种道德风险;芬克斯&qotid=“分享p>第二,公司侵权股东无限责任制度的假设与评价(1)比例股东无限责任制度的构建与评价正是在股东有限责任面临诸多挑战的情况下进行的。耶鲁大学法学院赫尔曼教授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柯×曼教授分别提出了公司侵权股东按比例无限责任制度的设想。他们认为股东的无限责任应该适用于所有公司。他们认为,应通过各国侵权法的改革,建立无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仍然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在他们看来,这一理念与目前适用的合伙制和代理制原则没有区别,至少在股东是美国公民的情况下是这样。在这种制度下,诉讼成本可以得到控制,责任纠纷少而简单。此外,保险可以适用于股东责任,因此诉讼可以集中在少数保险公司,而不是太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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