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判决书在开庭后多久下达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危险驾驶罪能否缓刑
1、能否判缓刑,要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由于法官对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法律允许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最终能否判缓刑,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主审法官了。
2、不同车型犯罪基准刑期。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五个月。
3、酌定量刑情节。区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确有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车道醉驾等行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个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刑期一个月。
4、明确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5、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
(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
(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严重超载驾驶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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