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离休、退休的。
因为离退休时终止了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不存在了,而且,离退休职工在住房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所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这里对终止劳动关系进行了限制,因此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是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致,而是因为辞退、辞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所致,则不允许提取。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此种情况下职工已不在原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和管理范围了,故应允许提取。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房,每月的还款额就是住房消费支出,因此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但与第一种情形不一样的是,若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则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即房租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承受能力的,也可以提取。
如果是依照前述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为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出境定居的,相当于劳动关系结束,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就不需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提取的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为住房公积金作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个人财产,应当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如果死亡的职工既没有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服务大众。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近年来,随着公众需要,不少地方开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更多便利,如实行提取公积金进行租房、缴纳物业费等,读者也可以咨询当地的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相关业务内容及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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