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所需材料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10cm×20cm;
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商标分类表。
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可注册的商标
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彩色图形标记;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三维立体标记;
声音标记等。
注册程序
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⑤.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⑥.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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