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及时年检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驾驶人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还要暂扣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95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没有放置检查合格标志,没有放置保险标志,或者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拘留汽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和补充相应的手续,根据本法第90条的规定可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补充相应手续时,应立即退还汽车。而且车辆逾期不年审出了事故不予理赔的。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
交法新规车未及时年检被淹理赔遭拒
车主称———
“家用车两年一检”———这是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交法中一项新规定,然而车主符先生去年在“享受”这条新规定的便利时却被涮了一把,保险公司以符先生未按规定年检而拒绝理赔。6月7日上午,符先生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损失3.2万元。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派两名代理律师到场,原告符先生则带着正读中学的儿子和律师一起出庭。
符先生说,去年7月10日,自己的车在紫竹院附近被淹,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开始时说不在保险范围,后来说可以给5000元私了,“但我认为保险不是私事,所以拒绝了”。
对于没有去办年检,符先生说自己本来于5月12日要去办理,但5月1日新交法规定“两年一检”所以没去年检,“但无论年检不年检保险公司都该赔,因为天灾人祸检不检都是这个结果”。
符先生最后陈述说:“从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11个月了,我本人是美国一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所付出的时间、精力、财力都是很难估计的。对此,我的孩子对我说‘一个人如果没有很好的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就别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我还要补充一点———没有精力的话也最好别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符先生的行驶证上明确注明“检验合格至2004年5月有效”,而其直到2004年7月事故发生时仍然未办理检验。而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截至发稿时,本案正在质证阶段。
据了解,今天为本案二次开庭,合议庭曾亲自去交管局进行政策性咨询,交管部门的答复非常明确:到期就应该验车,然后再两年一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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