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强制收购
首先,当股权转让导致控制权变更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战略的变更,对小股东不利。二是大股东所持股份对公司具有控制价值,不仅应属于所持股份的大股东,而且应属于公司全体股东。因此,收购方为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支付的溢价应属于公司全体股东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或表决权的法律制度,或者持有一定比例后在一定期限内增加一定比例,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行要约收购要约【相关知识】
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1.要约收购价格。价格条款是投标报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没有规定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收购办法》第三十六条确认,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的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办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而发出综合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购买价款以合法转让证券支付的,收购要约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收购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期限不得超过少于30天且不得超过60天,但竞争性报价除外
(4)报价的变更和取消。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上市公司的收购要约也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具体情况也应赋予收购人变更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但这只是法律情况下的例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收购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批准后公告。(一)持有5%以上股份的,必须公告。即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二)继续收购要约持有公司30%股份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在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人持有的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按照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买方应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五)要约期间,其他收购方式除外;(六)收购后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人不得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或者七个月内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并注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收购结束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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