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税的国际相关规定
为了防止实际支付关税的最终裁定耗时过长,《反倾销协定》规定,在提出反倾销税金额的最终估算后,该决定通常在12个月内作出,但不得超过18个月,如果追溯税金额超过最终倾销幅度,超出部分的进口税应在反倾销税最终决定作出之日起90天内退还。另一种是欧盟采用的“提前征税”方法。如果欧盟最终决定对一家公司的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它将在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无论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增加还是减少。预先征收的税款超过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的,应当在当事人提供有力证据并要求退税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不得超过18个月,经批准的退税应当在90日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反倾销税超过倾销幅度,就会出现退税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税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保护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反倾销税(1)必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直接或间接补贴进口产品的事实(2)必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建立。(3)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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