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人。;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或者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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