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农村地区拆迁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依照《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以成本价补偿。实际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应当依照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以市场价补偿。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如果在房屋拆迁通告、告知、补偿方案或者房屋评估单中见到“成本价”或者“重置成新价”等字样,都表示你的征地是用成本价补偿的。一般这种补偿与市场价相去甚远,建议您依照法定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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