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罚款处理如下: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大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铁路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3、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职业健康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6、环境污染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等。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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