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逃跑的情况,债权人可以:
(1)借款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该观点认为,执行过程中,有的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的暂时丧失履行能力,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效果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可能会使债务人在执行中千方百计逃避、对抗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执行难。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债权人随时凭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如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负担,有助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防止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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