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有六种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诉讼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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